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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买的电动车3年后不能上路了 消费者该如何进行维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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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4-6 11:39:4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兰溪在线(记者 叶旭萍)“一辆电动车要好几千元,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,是一笔不小的费用,要是买的时候知道3年后就不能上路了,我肯定不要的。”近日,兰溪市民潘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。
潘先生是赤溪街道人,在兰溪一家企业工作,平时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。他告诉记者,两个多月前,他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,旧的电动自行车被撞坏。为方便出行,他花了近3000元重新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。前几天,他从手机上看到电动自行车要实行新国标新政策的相关新闻。在咨询了商家后,他发现自己买的是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,也就意味着,到2021年12月31日这辆车就要“退役”了。
潘先生说,当时购车时商家并没有任何说明或者提醒,而作为普通消费者也并不清楚这些政策。于是,他到车行交涉,想把电动自行车退了,或者车行适当做出一些补偿,但是车行拒绝了他的要求。
黄店镇的范大伯这几天同样为此事而烦恼。前不久,范大伯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。前几天,他专程去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,却得知这辆电动三轮车不在上牌目录范围之内,今后将无法上路行驶。
针对这些情况,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?昨天,记者从兰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,根据规定,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、不全面,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标准,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,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。
工作人员提醒,近期准备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,最好选择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,并及时办理注册登记,不建议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。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,或者无法办理上牌的,可保存好购车发票和售后服务卡等相关凭证,向消保委进行投诉。
记者了解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。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目的是想以骑行代替步行,而如今新买的电动车质量因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能上牌照,导致消费者买车的目的无法实现。因此,消费者可以依法解除与商家的这种即时履行的买卖合同,将电动车退回商家,要求商家将购车款予以返还。
另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、变质的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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